近日,茂名市财政局成功组织了一场别开生面的线上答疑会,旨在深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对最新政策与实务操作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专业性和透明度。
把业绩要求设定为资格条件,有哪些注意事项?投标人未参加开标,对开标结果提出质疑可以拒收吗?...等问题都是代理机构关注的常见的问题,记者特别针对这些具有代表性的疑问进行了系统梳理,希望为政府采购各参与方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政府采购方式近几年是否进行过调整,是否包含竞争性磋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2014年后陆续认定了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目前,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共有八种。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
2.服务类采购项目,为确保服务人员是供应商员工,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为该服务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吗?
答:采购文件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服务团队负责人或特殊岗位人员等少数关键人员缴纳社保证明,以确认该人员为供应商员工。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服务类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提供服务人员缴纳社保证明不合理。例如,物业服务项目的服务人员,供应商一般在获得中标(成交)资格后才正式招聘项目所需员工。如果在投标(响应)前,供应商就招聘项目所需员工,则交易成本太高,供应商难以承担。
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未参加二次报价的供应商是视为放弃响应资格还是以第一次报价作为评审报价?
3.未参加二次报价的供应商应视为放弃响应资格,不能以第一次报价作为评审报价。
答:一般情况下,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谈判小组或磋商小组应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均不得少于3家。
但是,根据214号文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4.把业绩要求设定为资格条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首先是业绩本身的要求,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其次是数量要求,一般不超过2个;第三是公平性要求,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特定金额合同的业绩,不可以设为资格条件;最后是特殊项目要求,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更不能把创新产品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5.投标人未参加开标,对开标结果提出质疑可以拒收吗?
答:答:虽然87号令中明确,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但这并不能作为拒收质疑函的理由。如果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对开标环节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6.投标文件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的,但采用扫描件签字,是否可以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文件?
答:投标文件的签署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即可。一般招标文件不可能规定不能在扫描件上签字。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7.在采购活动中,同一品牌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只能选其中一家参与投标报价有效,请问同一品牌多家供应商中如何确定其中一家参与投标报价?是不是选定价低者参与投标?
答:同一品牌的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首先需要按品牌数量认定供应商的数量,认定的供应商数量少于三家,废标。认定的供应商数量在三家以上时,按评标方法进行评标。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在提供同品牌的合格投标人中选择报价最低投标人参与评标,其他投标无效。若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同品牌的合格投标人都参与评标,但只有综合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提供同品牌的投标人不具备中标人推荐资格。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8.联合体中某成员为境外企业,可以参与投标吗?
答:政府采购供应商应该为国内市场主体。我国目前政府采购市场尚未对外开放,因此境外企业不能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也不能参与联合体投标。如果联合体的一方如为境外企业,则不具备投标资格,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9.前两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资格,还可以继续顺延中标候选人吗?
答:首先看招标文件对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是否有要求,一般会要求为3名。如果是三名中标候选人,那么采购人可以选择顺延中标候选人或重新采购。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候选人仅为两名,那么就不能顺延,只能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0.公开招标评审过程中,采购单位的人员可以进入评审现场监督吗?
答:采购人代表可以进入,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11.同类合同业绩能否进行细化量化?如某财政局需要采购政府采购培训服务,在招标文件中类似业绩评分项设置为:服务过国家部委加5分,服务过省级政府采购当事人加3分,服务过地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加1分,可以这样设置吗?
答:同类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同类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时,应明确同类业绩的具体范围,以免评审时引起争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按照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标的直接相关的原则,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时,采购人关注的应是同类业绩的具体范围,而不是采购人的层级。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问题所述做法不宜采用。